HNPR-2025-08030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组织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民发〔2025〕52号
各省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各相关社会组织:
现将《湖南省社会组织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民政厅
2025年12月23日
第一条 为推进全省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创新社会组织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及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全省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开展信用评价,并依据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信用评价管理,是指全省各级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职责,根据社会组织日常监管中产生的信用信息和共享获取的信用信息,对社会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分级、评价结果发布,并依据评价结果依法依规实施差异化、精细化分类管理。
第四条 开展社会组织信用评价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标准统一、分级负责、信息共享、适时更新、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按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将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录入湖南省社会组织管理系统,可采取其他恰当方式及时予以采集补充。
第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开展社会组织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以《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5年版)》为基础,依托“信用湖南”一体化平台和湖南省社会组织管理系统归集共享的信用信息,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方法,对社会组织信用状况进行量化,确定信用等级,并以数值、符号、文字等形式记录的管理活动。
第七条 从社会组织诚信建设、社会责任、日常监管、遵纪守法等维度,建立湖南省社会组织信用评价体系。
第八条 全省各级民政部门使用统一的评价等级和计分规则。社会组织信用评价计分规则为:按照《湖南省社会组织信用评价指标》(附件)进行计分,基础分值设置为70分,分值上限为100分,下限为0分。分值到达上限后,不再加分;到达下限后,不再减分。信用分值由基础分值、加分分值、减分分值组成。计算公式为:信用分值=基础分值+加分分值-减分分值。
根据湖南省社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有关规定,将社会组织信用评价等级分为四等级,分类具体划分标准详见下表:
| 等次 | 等级 | 评分区间 |
| 优 | A | 85 |
| 良 | B | 70 |
| 中 | C | 40 |
| 差 | D | 0≤X≤40 |
第九条 社会组织信用评价按自然年度实施,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评价工作于次年9月启动,12月31日前完成。
第十条 各级民政部门通过“信用中国(湖南)”网站和湖南省社会组织管理系统主动公开A级和D级社会组织名单。
第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在完成信用评价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评价结果推送至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内容包括:(一)信用主体名称;(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三)评价时间;(四)评价单位;(五)评价等次和评价分值。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可以通过“信用中国(湖南)”网站或湖南省社会组织管理系统等渠道查询自身社会信用等级,有权知晓与信用等级相关的社会信用信息的征集、使用等情况。
第十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依据社会组织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一)对A级社会组织,实施激励性监督管理。以社会组织依法依章程自我管理为主,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适当降低抽取比例和检查频次,除专项整治、投诉举报核实等情形外,原则上不主动开展现场检查。
(二)对B级社会组织,实施常规性监督管理。按常规抽查比例和频次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范围,对被抽中的社会组织开展现场检查。
(三)对C级社会组织,实施警示性监督管理。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适当加强现场检查;在开展相关专项治理行动时列为重点关注对象。
(四)对D级社会组织,实施严格监督管理。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大幅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必要时可实施全覆盖现场检查;在开展相关专项治理行动时列为严格监管对象。
第十四条 对A级社会组织,各级民政部门应当联合相关部门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
(一)在办理行政许可、备案审批、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注销清算审计、年度检查(年度报告)事项时,可提供容缺受理、告知承诺、优化程序、快捷办理等便利措施;
(二)同等条件下优先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和委托事项,在编制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推荐性目录时,同等条件下优先从A级社会组织中产生;
(三)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资金资助和政策扶持;
(四)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获得相关表彰和激励;
(五)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第十五条 对B级社会组织,各级民政部门应当联合相关部门加强日常监督和指导,通过警示提醒、政策辅导等方式,督促其规范内部治理,提升信用水平。
第十六条 对C级社会组织,各级民政部门应当联合相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备案、行政确认、重大事项报告、离任注销清算审计、年度检查(年度报告)等事项时,列为重点审查对象;
(二)开展负责人约谈,并责令其限期完成整改;
(三)限制其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
(四)在评优评先活动中,暂缓推荐;
(五)针对相关问题开展指导培训;
(六)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十七条 对D级社会组织,各级民政部门应当联合相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安排和项目支持;
(二)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三)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
(四)取消、限制获得表彰奖励;
(五)作为取消或降低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重要参考;
(六)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十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安全防护,不得篡改、虚构、删除、泄露、滥用信用信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规范受理、检查、处理、反馈等工作流程和机制。
第十九条 社会组织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各级民政部门发现社会组织不符合当前信用等级情形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社会组织对自身信用信息或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通过线上,即在“信用中国(湖南)”网站、湖南省社会组织管理系统或线下提交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作出信用评价的民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处置。经核实,原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确与事实不符的,民政部门应当予以修正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同步更新至“信用湖南”一体化平台和湖南省社会组织管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 社会组织信用等级确定满6个月,且主动完成纠正提升的,可以向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申请信用等级提升认定,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经民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确认提升后的信用等级,并按新的信用等级进行后续管理。因被撤销登记或吊销登记证书列入D级的社会组织,不得申请信用等级提升认定。已办理注销登记的社会组织,民政部门应在注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信用分级公示名单。
社会组织申请等级提升认定应提交以下基本资料:
(一)等级提升申请书;
(二)提交已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完成整改要求的佐证资料;
(三)列入D级的社会组织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撤销登记决定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依法撤销或者删除的文件。
第二十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做好社会组织信用监管工作的宣传指导,及时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提高社会组织对信用评价管理的知晓度,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三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开展社会组织信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依规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2年。
| 主动公开 |
| 湖南省民政厅办公室 2025年12月3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