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民政厅联合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统计局印发了《湖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与必要性
2019年制定、2020年实施的《湖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办法》,为全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工作提供了重要制度依据,有力推动了精准救助落地见效。近年来,随着国家社会救助制度改革纵深推进和我省救助实践不断发展,原有规定部分内容已难以完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为进一步提升社会救助工作的规范化、精细化、精准化水平,确保救助政策公平、公正、有效实施,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基本民生底线,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等上位法规政策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原《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和完善。
二、主要内容与基本框架
新《办法》共七章十九条。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办法》的制定目的、依据,以及核算评估的对象与范围。第二章至第六章分别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家庭财产核算评估、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方式等作出具体规定。第七章为附则,授权各市州、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明确了《办法》的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三、主要修改亮点与变化
新《办法》主要进行了以下六个方面的修订完善:
(一)明确核算评估对象和范围。明确将正在申请或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等,且按规定需进行经济状况核算评估的家庭作为核算评估对象。核算评估范围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支出状况。
(二)修订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等相关规定,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使其与上级规定保持一致并更具操作性。
(三)细化家庭收入分类和核算方法。对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类别进一步细化界定,明确了各类收入的认定依据和具体核算方式,增强了基层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同时,强调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必须实事求是、客观考虑家庭成员实际情况,明确不能仅凭家庭有劳动力就直接不予认定或者简单套用核算公式用“劳动力系数”计算收入。
(四)完善不计入家庭收入项目。完善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救助金(含与计划生育有关的相关补助资金)”的表述,并新增将“育儿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项目明确不计入家庭收入。
(五)完善家庭刚性支出扣减机制。对因患重病、就学等导致的刚性支出扣减规定进行了完善,特别是新增了“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相关个人负担费用可按规定扣减的政策,体现了对残疾人群体的特别关注,使政策更具人文关怀和精准性。
(六)完善家庭财产超标认定情形。完善了关于车辆等财产的规定,明确“用于家庭谋生或接送重残重病人员治疗康复的车辆及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不予计入限制范围;同时新增“以离婚、赠与、放弃继承、虚构债务等合法形式为名,掩盖非法转移财产、逃避应尽责任之实的”情形,原则上视为家庭生活水平超过当地社会救助标准,增强了政策对规避行为的防范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