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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简易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2025-10-28 作者:佚名 来源:辽宁省知识产权局

    各市知识产权局:

    为规范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简易程序,进一步提升行政裁决办案效率,维护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辽宁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简易程序规定(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知识产权局

    2025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

    简易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提升办案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简易程序,是指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适用较普通程序简化的裁决程序。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开展行政裁决,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办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的,应当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 适用情形

    第五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基本事实清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请求人陈述及其提交的相关证据,可确定案件基本事实;

    (二)证据确凿:请求人对其主张的侵权事实提供充分、真实、关键的证据;

    (三)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能明确区分权利享有者和责任承担者;

    (四)涉案专利权稳定:涉案专利权属无争议且未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涉案专利为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请求人还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且评价报告的结论为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请求人下落不明;

    (二)请求人就同一事实再次请求处理的;

    (三)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五)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除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外,且不存在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情形的案件,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在答辩期内书面提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查后,认为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简易程序办理。

    第三章 办理期限和程序

    第八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适用简易程序办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结案。

    第九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适用简易程序办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在保障当事人基本权利的前提下,可以采取以下程序办理:

    (一)指定一名执法人员独任办理;

    (二)除裁决书、调解书和撤案决定书外,执法人员可采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信工具账号等能够确认收悉的电子方式通知当事人或送达文书,同时通过拍照、截屏、录音、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

    (三)对事实基本无争议的案件径行裁决;

    (四)对事实有争议的案件,经口头审理并查明事实后当庭裁决。

    第十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请求人提出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认为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情形的,应当在制作《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受理通知书》和《答辩通知书》时勾选相应选项,向请求人和被请求人送达。

    当事人对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受理通知书》或《答辩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书面提出。

    第十一条 被请求人答辩后,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基本无争议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组织质证后可以径行裁决。

    被请求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答辩,也未对《适用简易程序裁决通知书》提出异议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径行裁决。

    被请求人答辩后,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有争议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组织口头审理并查明案件事实后,可以当庭裁决。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径行裁决或当庭裁决后,应当在5日内制作书面裁决书,并送达当事人。书面裁决书对案件事实和裁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第四章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第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具有下列情形,应当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一)立案之日起30日内未办结的;

    (二)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裁决提出异议的;

    (三)当事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收集证据或请求证人出庭作证的;

    (四)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存在本规定第六条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的;

    (五)其他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

    第十三条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办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简易程序审限届满前及时作出决定,并制作《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通知书》,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四条 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办理的,原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案件程序继续有效,转为普通程序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普通程序的结案期限自简易程序立案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辽宁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附件:辽宁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简易程序相关文书模板


原文链接:https://zscq.ln.gov.cn/zscq/tzgg/2025092215373570699/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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