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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犬屡次肇祸出了人命 狗主人辩称:“人是被狗咬死的,我没罪!”

2025-09-23 作者:佚名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犬主饲养烈性犬

  麻痹大意疏监管

  扑人咬人赔点钱

  警示未能铭心间

  只因代价不够惨

  恶犬屡屡惹祸端

  终有一日捅破天

  悔之晚矣空悲叹

  基本案情

  高某在某村头附近的羊场内饲养有三只大型烈性犬,虽然饲养期间多次扑倒、咬伤他人,但高某不以为意,并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某日,马某从高某羊场门口路过时,高某饲养的一只狼狗突然从狗笼底部窜出,撕咬马某颈部及面部致马某当场死亡。经现场勘查,该狗笼放置于土质地面上,底部无铁网阻断,笼子与地面衔接处空隙较大,犬只可轻松从中逃脱,笼子顶部也无铁丝网,仅用建材板简易搭盖。另查明,案发后,高某亲属赔偿了马某亲属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豢养的三只大型烈性犬具有很强的攻击性,案涉犬只虽然关于笼中,但笼底与土质地面衔接处空隙较大,犬只可以轻易从笼中逃脱,很容易发生伤人危险,且案发前,高某饲养的烈性犬已经多次发生扑倒、咬伤路人事件。高某作为正常的成年人,应当预见大型烈性犬疏于监管会发生咬死他人这一现实危险,只是根据以往犬只仅仅发生扑倒、咬伤他人赔钱了事的经验,以为只是小事,并未引起足够重视,因疏忽大意造成了马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失。高某的过失行为与马某的死亡结果发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高某所提"马某系被狗咬死的,与其无关"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根据被告人高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高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法官说法

  公民有养犬的自由,同时也应兼顾社会公德,避免发生噪音扰民、污染环境、甚至惊人或伤人事件。依法文明养犬既是社会责任,也是法律义务。饲养犬只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管理人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遛狗不牵绳或放任犬只恐吓他人,可能面临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故意或过失造成人员伤亡的,甚至可能面临刑事追究。呼吁广大爱狗的朋友平衡爱犬自由与公共利益,共同维护和谐人居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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